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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移轉作業程序。其於不同建築物之間移轉者,應填具移轉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轉目的。
二、移轉日期及時間。
三、轉出及轉入建築物名稱。
四、移轉品項之品名、料批號。
五、經手人員會同食品藥物署人員稱量確認之重(數)量。
六、經手人員與複核者及前款食品藥物署人員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