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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標示其批號及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