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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
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核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審查會報告。
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