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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儲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存戶如十年內並無存入支出或其他聲請,郵政儲金機關應速通知該存戶取
回存款,並自五年期滿之日起,停止給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