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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
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