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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