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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