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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