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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報考警察大學、警察專
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時,得予加分;其加分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