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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