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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