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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藥商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數量、期限與其他內容及附款事項執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核准,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