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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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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