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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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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