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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汽車用油之配售,汽車所有人應於規定期間內,持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一
份,向中油公司營業處或指定之加油站請領配油卡 (如附卡) ,中油公司
於行車執照加註配油卡編號後,發給同編號之配油卡。汽車所有人憑卡在
加油站配購油品,或在營業處配購加油票或提貨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