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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技審會及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其補助款及配
合款合計應不超過總開發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一、研究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專為研究工作而聘用之助理人員之人事費用
。
二、供研究活動專用且永久使用之儀器、設備、土地及建築物之成本。但
以商業基礎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專供研究活動之諮商及與其相當之服務成本,包括購入研究成果、技
術知識、專利等之支出。
四、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間接成本。
五、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材料、供應品或類似支出之經常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