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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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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