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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