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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他國軍醫院再複檢。
前項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者,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申請再複檢。
前二項再複檢結果與原複檢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再複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