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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縣 (市) 政府間,省政府地政處與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間,內政部
地政司與直轄市地政處或省政府地政處間之地政人員調任,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