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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應事先
由新雇主與原雇主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共同申請許可。
前項轉聘僱再任職之期間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原許可有
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