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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有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妥為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