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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查完竣提出報告後,應即連同關係文件繕印,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大法官
會議主席及各大法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