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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