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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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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