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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
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
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