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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海南特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
附屬島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