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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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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