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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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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