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43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22 日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之附表品項代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醫療器材,依其風險程度,分級如下:
一、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二、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三、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未符合附表所列品項之鑑別範圍者,其分級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醫療器材已有類似品於國內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者,其分級依類似品風險等級定之,或依前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分級,依中央主管機關回覆之風險等級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