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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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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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附檔:
附表一 退撫新制施行前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表.PDF
附表二 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表.PDF
附表三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給與基準表.PDF
附表四 分年調降差額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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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第 21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第 22 條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