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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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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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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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