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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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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