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號查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