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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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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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