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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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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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
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第 4 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 2.0 mg KOH/g fat 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KOH/g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
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