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04:54
:::
現在位置:
首頁
兩岸協議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受其扶養之人,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所定應受其扶養之人。
前項受扶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其同意由申請人以外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其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
者,應經申請人以外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允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