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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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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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