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16:01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監事三人至七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