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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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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辦理退職工友,比照公教人員
退休
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友管理要點所稱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合稱工友),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資,經採計核給
退休
金或離職給與者。
第 3 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
退休
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
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
第 4 條
補償金於核定
退休
或離職案時併同核定,並由
退休
金或離職給與之發放機關、學校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由支付
退休
、離職給與之機關、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