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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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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省級員工合法續 (借) 住之宿舍,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退休,而現仍合法續
住上開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所定眷屬宿舍之人員,
及於上開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配住眷屬宿舍,而於
修正施行後退休之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二、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
時,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該現職人
員如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後,再經調職或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
三個月內遷出。
三、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現職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時,應於退休
、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人
員,其借住之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
三個月內遷出。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支 (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
、子女教育補助費、撫慰金及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遺族子女教育補助
費之支給機關如下:
一、原服務機關未經裁撤或整併,以原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原支給機關
經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為支給機關。
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支給機關為支
給機關。
三、省營事業機構經改隸或歸併改制,自改隸或歸併改制後之事業機構為
支給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原主管機關之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
其原主管機關亦經裁撤或簡併,以其上級機關或簡併後之機關或其業
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之照護,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未經裁撤或整併,以原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原照護機關
經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
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照護機關為照
護機關。
三、省營事業機構經改隸或歸併改制,由改隸或歸併改制後之事業機構為
照護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原主管機關之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
其原主管機關亦經裁撤或整併,以其上級機關或整併後之機關或其業
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因業務調整而移撥安置或不願隨同移撥
、安置而自願辦理退休、資遣之省技工、工友,其與公務人員權益事項相
當部分,比照省級公務人員辦理;其加發之給與,以餉給總額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