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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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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為共同利益及長期穩定能源來源的重要性,保護全球環境和維持我們未來
經濟、社會及生態的發展,美國俄勒岡州及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
稱“雙方當事人”,基於平等及互惠之基礎提供一技術合作之架構。雙方
當事人同意以下之約款:
第一條 合作範圍
A 本備忘錄指涉之合作範圍應包含基礎科學及永續發展之規劃管
理、及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之領域。
B 美國俄勒岡州及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負責履行本備忘錄之合作
活動。雙方當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將尋求相關組織、能源機構
、研究機構及企業公司之參與以加強合作。
第二條 合作活動
雙方當事人將竭力鼓勵、促進及提供便利予相關之企業、機構、
協會及組織間之合作。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資訊之交流;
B 管理經驗之交流;
C 共同研究計畫之執行;
D 為參與經同意之研究、開發、分析、設計及實驗活動之科學及
技術人員之交流;
E 舉辦經雙方同意之主題之研究會或其他會議;
F 訓練;
G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永續發展及科學相關領域之合作成式。
第三條 實施計畫
A 當雙方指定代表,依據雙方當事人之授權,同意依本備忘錄從
事合作活動時,將訂立一實施計畫,該實施計畫應成為本備忘
錄之附件。
B 各該實施計畫應列明活動之範圍、管理責任、特定預算之安排
、成本及時程之預估、運作程序、智慧財產權之處理、責任歸
屬以及其他適當事項。
C 根據本備忘錄擬定之特定實施計畫,而從事之所有合作活動,
均應遵守其個別之法律、規定、政策、以及規範雙方當事人及
其指定代表之行政程序和基金管轄權。
D 任一當事人之指定代表,應指定一專責之計畫協調人員,負責
各該實施計畫之所有協調事宜。
第四條 相互協助雙方當事人依本備忘錄,應對雙方派赴國外執行指派任
務之代表,提供其必須之協助。
第五條 保密條款及智慧財產權歸屬
A 除非法律有強制揭露此資訊之規定,且於事先知會他方當事人
;任何經一方當事人指定為機密之資訊,他方當事人應將該等
資訊列為機密資訊。
B 其他非涉及機密資訊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人,對
於依本備忘錄所提供、交換或產生之各種資訊,除非有保護此
等資訊之所有權、發明、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時,
將盡最大努力傳播該等資訊。
C 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保護以及資訊傳播之細節,將於各實
施計畫中依本備忘錄加以規定。
第六條 生效日
本備忘錄之執行如需進一步商討將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本備忘錄
自簽署日起效。
第七條 修改
本備忘錄及其個別實施計畫得依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協議加以修改

第八條 終止
A 任一當事人均得於所欲終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
人而終止本備忘錄。
B 依本備忘錄所進行而起始於本備忘錄終止日前之活動,其效力
及期間不受本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簽署人受雙方當事人之正當授權,見證以上約款,謹以英文簽署本備忘錄

於台北,於西元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表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 代表美國俄勒岡州

魏哲和 John Kitzhaber
主任委員 州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