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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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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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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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有
著作
發表。
二、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
三、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