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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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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自行實施每日設備檢點及下列
自動檢查
:
一 一個月定期
自動檢查
。
二 三個月定期
自動檢查
。
三 一年定期
自動檢查
。
前項每日設備檢點表及
自動檢查
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
自動檢查
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20 條
加氣站業者應將每年實施之年度定期
自動檢查
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臨時抽檢
。經檢查不合格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其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