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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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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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附件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PDF
附件二:中央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PDF
附件三: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PDF
附件四 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PDF
附件五(甲表) 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PDF
附件五(乙表) 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PDF
附件六:各警察局轄內邊遠地區單位一覽表.PDF
附件七:警察機關服務年資另加積分一覽表.PDF
附件八 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PDF
附件九(甲表) 中央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PDF
附件九(乙表) 中央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四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PDF
附件十 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PDF
附件十一:員警特殊困難請調機關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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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遷調,經存記有案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陳轉存記機關註銷:
一、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三、經機關核准全時訓練或
進修
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
進修
期間。
四、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五、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
育嬰留職停薪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