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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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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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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附檔:
附表一請頒(功績、楷模)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一請頒(功績、楷模)獎章事實表.DOC
附表二(機關名稱)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PDF
附表二(機關名稱)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一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一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二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二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三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三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1.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1.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2.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2.DOC
附表三之(一)獎章證書(功績/楷模獎章適用).PDF
附表三之(一)獎章證書(功績/楷模獎章適用).DOC
附表三之(二)獎章證書(服務獎章適用).PDF
附表三之(二)獎章證書(服務獎章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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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及各該所屬機關,準用前項規定。
第 12 條
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依本條例頒給獎章者,由其秘書長核頒之。
第 15 條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
總統
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則位列其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