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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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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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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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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證明文件報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為管制依據:
一、未能依前條規定操作運轉條件操作運轉之焚化爐,得提出與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作條件申請替代。
二、未能依前條規定設置煙道出口高度之既存焚化爐,得以其排放之戴奧辛
空氣污染物
致癌風險值可達百萬分之一以下之煙道出口高度申請替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