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4 11:07
:::
現在位置:
首頁
兩岸協議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產署依本辦法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於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
確定判決
移交。
二、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為公示催告,其期間屆滿在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者,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移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