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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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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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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以長寬為二點六五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前項警語標示,除酒精類外,應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
一、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二、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三、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
四、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一、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
皮膚
、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