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戶籍遷入
登記
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